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作风建设,增强全院教职工的负责精神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师生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学院教职工以及各科室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规范等相关具体事项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各科室及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质服务规范,执行首问责任制。
第五条 工作作风规范
(一)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注重质量,讲究效率。
(二)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安抚工作,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各类收费标准,各类收费标准和办事流程在公共场所周围显眼的地方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文明形象规范。仪表大方,举止端庄,着装整洁,主动答应,不急不躁。
第七条 廉洁自律规范。承办人员应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下发的廉洁自律的文件;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事;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刁难、推诿申办人;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不准参加、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申办人的请吃、有价证券和馈赠等。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服务考核机制,纳入学院个人年终考核体系,作为学院年终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院内各科室和师生员工、到学院办事的校外人员,均可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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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0日